足彩app关于印发《足彩app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2025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交通运输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根据《常德市交通运输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我局制定了《足彩app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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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6日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2025年版)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 机”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 查(如是,需注明牵 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抽取20%) | 1.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管 2..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3.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局运输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否 | 1.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2.其他客运企业实施“一般检查” |
2 | 对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者(抽取50%) | 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局运输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3 | 对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 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者(抽取10%) | 对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者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局运输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4 | 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装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 货运源头单位(抽取5%) | 出入口称重设备、视屏设备安装和运行情况,超限超载和非法改拼装车辆出入情况 | 4-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局干线公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5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抽取1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局运输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6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抽取5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局运输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7 |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行政检查 |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局运输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否 | 一般检查 |
8 | 对平台运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核验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务提供信息对接服务。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代驾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平台运营企业(抽取20%) | 对平台运营商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平台功能、运维情况、数据处置等情况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局运输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 是(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 双随机一公开 |
9 | 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2.《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备,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的,应当拒绝其驶入,并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强行冲卡、故意堵塞收费站、扰**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 | 1.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对货运车辆进出高速公路称重情况、超限超载车辆处置等的监督检查 | 4-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局干线公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专项检查 |
10 | 对公路养护企业的行政检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 公路养护企业 | 对公路养护企业作业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局干线公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 否 | 一般检查 |
11 | 对涉路施工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涉路施工企业 | 1.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的监管 2.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的监管 3.对跨越、穿越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 4-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局干线公路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 否 | 一般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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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件生产与运输企业的行政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装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 大件生产与运输企业 | 1.对公路大件运输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与申请信息一致性的行政检查 2.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检查 3.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车辆的行政检查 | 4-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局干线公路管理科,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一般检查 |
13 | 对交通运输领域工程项目的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对全市在建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市管水运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履约行为及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 在建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每季度一次;市管水运建设项目每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在建国省干线公路项目4次(对同一经营主体的检查不得超过2次);市管水运建设项目2次 | 局基建科,局港航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 | 否 | 专项检查 | |
14 | 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 在建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市管水运建设项目 | 对全市在建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市管水运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日常巡查 | 在建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每季度一次;市管水运建设项目每半年一次 | 现场检查 | 在建国省干线公路项目4次(对同一经营主体的检查不得超过2次);市管水运建设项目2次 | 局基建科,局港航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 | 否 | 一般检查 |
15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建设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在建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抽取20%);市管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抽取50%) | 对全市在建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市管水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 7月、12月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局基建科,局港航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16 | 对港口及码头运营企业、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五)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港口及码头运营企业、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抽取20%) | 对港口及码头运营企业、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局港航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水运事务中心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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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航作业企业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涉航作业企业 | 1.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行为的监管 2.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监管 3.对在航道及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通航条件的监管 4.对水上水下作业活动施工单位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局港航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水运事务中心 | 是(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常德航道事务中心配合) | 一般检查 |
18 | 对专用航标设置、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一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航标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进行临时调整;影响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防洪抢险工程引起调整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 专用航标设置、管理单位 |
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局港航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水运事务中心 | 是(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常德航道事务中心配合) | 一般检查 |
19 | 对内河运输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内河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抽取100%) | 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财务担保证明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局港航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水运事务中心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20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 水路运输经营者(抽取20%)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经营行为、人员资格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 | 2次 | 局港航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水运事务中心 | 否 | 双随机一公开 |
21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条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 4-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局港航管理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水运事务中心 | 否 | 一般检查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 :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合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备注”栏 ,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 、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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