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交路政处罚决定〔2022〕300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安乡县宇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中铁建湖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违法线索移交通知,本机关于2022年5月 11日对你单位涉嫌在未取得涉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公路边沟、公路路肩、公路用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现场勘验、对当事人安乡县宇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先忠进行了询问方式开展调查取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安乡县宇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公路边沟50米,其设置的集装箱房擅自占用公路路肩44.8平方米、占用公路用地14平方米,该事实经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勘验确认,你单位涉嫌违法占用公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安乡县宇泰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先忠的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经过谈先忠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常交路政罚告〔2022〕3004号),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一节序号1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其占用公路边沟50米的行为属较重违法情形,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占用公路路肩44.8平方米的行为属严重违法情形,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占用公路用地14平方米的行为属较重违法情形,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总计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营业部(地址:常德市建设路813号),户名:常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4300152036805895001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足彩app
2022年5月26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